手續費、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匯總
分類:政策解讀|發布時間:2022-08-30|16714次瀏覽在日常生產經營中,企業經常會發生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那么,該項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呢?下面小編總結了幾個手續費、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問答,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一般性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特別提醒:
1、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特殊性規定”
1、保險企業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2、房地產企業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
3、代理服務企業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
4、電信企業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
《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